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察右中旗西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察右中旗西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支付2018年7月22日至2019年11月18日的借款利息1290666.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13元,由被告察右中旗西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7827元,由原告***承担4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