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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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洛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经济损失有医疗费69160.36元、伤残赔偿金199914元、误工费11700元、护理费1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天990元、营养费2340元、救护车费用210元、担架租赁费100元、交通费448元、三轮车损失10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99562.3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1000元,剩余178562.36元由被告***赔偿原告***。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