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14508.55121351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7186.625200750元4466。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支费用4445.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22092元减半收取10461006元,由被告***承担313元、被告***承担733503元。现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其余1046元,判决书生效后原告持预交票据来本院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