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旬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旬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村信用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开户行:旬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村信用社账户2704**********4183;开户行: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2704**********6475)内的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费520元,由旬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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