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旬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旬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村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旬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开户行:旬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村信用社账户2704**********4183;开户行: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2704**********6475)内的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费520元,由旬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