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迅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盗窃罪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纪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十月四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三日止。)

二、被告人魏佰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十月四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三日止。)

三、物证钢锯架一把依法没收,收作案证。

四、责令被告人刘纪伟、魏佰元在判决生效后向被害单位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退赔人民币2110元,向被害单位陕西迅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3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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