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韩城韩禹建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韩城市兴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韩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韩城韩禹建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自2018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韩城市兴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19元,减半收取31159.5元,由被告韩城韩禹建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