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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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65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484.9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的1911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原告***承担165元,被告***承担14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