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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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清偿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9674.01元(止2020年3月17日),共计人民币85674.01元,并按照月利率8.904‰支付本笔借款从2020年3月18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到期未能清偿上述债务,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质押的存单(开户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号为***04680958,单折号为0000000347343323,票面金额300000元、起息日2016年7月18日、到期日2019年7月18日、年利率3.85%)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上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1元,减半收取97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