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定边县人民医院
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
定边县北方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各赔偿***误工费57130元,交通住宿费1444元、伤残赔偿金66638元、护理费53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9904.9元、住院生活用具费85元、司法鉴定费2310元,共计172861.9元的50%,即86430.95元;

三、变更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7091.9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039.43元;

四、驳回***的一审其他诉请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向***垫付的12000元,由***收到赔偿款后向***返还;定边县北方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垫付的11000元,由***收到赔偿款后向定边县北方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负担60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负担5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中***预交5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预交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预交50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负担1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边支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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