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田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5257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即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月6日止,以146351元为本数;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以96351元为本数;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以86351元为本数;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66351元为本数;分段按年利率6%计付);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5617.7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08.87元,由被告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675.77元,原告***负担808.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账号:60×××97)。  |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