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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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王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广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王猛、韩广锐共同退赔被害人郝某某经济损失3579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352元、退赔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1954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甲经济损失2173元、退赔被害人马某某经济损失3419元、退赔被害人田某某经济损失2678元、退赔被害人高某某经济损失1665元、退赔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2533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661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四、已被侦查机关扣押的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