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煦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陕西煦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眉县XX路XX苑XX号楼XX单元XX室(87.43平方米)、4号楼2单元703室(87.43平方米)、4号楼3单元302室(87.43平方米)、4号楼3单元303室(87.43平方米)、4号楼3单元304室(97.16平方米)、3号楼2单元1702室(87.43平方米)、3号楼2单元1703室(87.43平方米)、3号楼3单元403室(87.43平方米)、3号楼3单元503室(87.43平方米)、3号楼3单元504室(97.16平方米)、3号楼3单元604室(97.16平方米)、3号楼3单元702室(87.43平方米)、3号楼3单元703室(87.43平方米)的商品房予以查封,期限为2020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19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