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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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镇坪县鸿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镇坪县福楼建筑队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镇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33956.35元、救护车费1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00元、营养费1800.00元、护理费10240.77元、残疾赔偿金7219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交通费600.00元、鉴定费1872.00元,合计125785.1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共赔偿123913.12元,由被告***赔偿鉴定费损失1872.00元;给付方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89274.82元(123913.12元-已支付的25000.00元-被告***支付的310.30元-1200.00元-10000.00元+被告***应赔偿的鉴定费1872.00元),向被告***支付9638.30元(310.30元+1200.00元+10000.00元-被告***应赔偿的鉴定费1872.00元)。 前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0.00元,减半收取1125.00元,原告***负担100.00元,被告***负担1025.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