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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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宝鸡宝蔡广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宝鸡宝蔡广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保险金61519.3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承担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