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坡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坡支行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以所欠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63‰计算利息;自2019年6月23日起以所欠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945‰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90元,减半收取724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245元。由被告***、张建英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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