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岐山县岐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煦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煦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318元减半收取20689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煦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