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盗窃罪 |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杨列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摩托车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