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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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981民初64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981民初645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981民初64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0021.5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安市支行,账号:62×××72,户名:苏某2)”;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220元,减半收取3610元,由***负担104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负担25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负担60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负担10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