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告***、***于2010年11月9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中的借款合同关系; 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48624.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凭证》的约定,从2010年11月11日起计至本案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扣减已支付的利息89431.88元); 三、在抵押权实现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横县小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校椅字第××号,土地土地证号:横国用(2010)第**]折价或者以拍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19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39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