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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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保险金116852.2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清镇宏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