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民申462号 再审申请人:郴州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从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再审申请人郴州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民终3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终结审查郴州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曾志红 审判员陈盎然 审判员尹玄海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胡翔俊 书记员李昊城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