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郴州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民申462号

再审申请人:郴州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从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再审申请人郴州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民终3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终结审查郴州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曾志红

审判员陈盎然

审判员尹玄海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胡翔俊

书记员李昊城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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