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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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阳县支公司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 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阳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等损失46373.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00元(已经减半),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缴纳到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