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
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偿还汇票垫付款本金5875000元;

二、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875000元基数,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限额3500万元),被告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广西南方林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限额3500万元),被告广西南方林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限额3500万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抵押物即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29号1栋2单元603号(抵押权证编号:邕房他证字第××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限额65.88万元),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抵押物即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29号2栋2单元3层304号(抵押权证编号:邕房他证字第××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限额66.56万元),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八、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陆福祥、***抵押物即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07号2栋2单元604号(抵押权证编号:邕房他证字第××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限额65.88万元),被告陆福祥、***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请求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支付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947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9778元,由被告广西森泰源木业有限公司、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广西南方林业有限公司、***、***、***、***、陆福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1-27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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