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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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由被告广西飞施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864520元、代偿利息252.99万元(代偿款利息以1786452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代偿之日2017年8月10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29日,2018年5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全部清偿时止) 2、?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铜业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河池市”的房地产(土地证编号为:河国用(2015)第0191号、房产证编号为:河房权证金城江字第××号)、位于河池市”的房地产(土地证编号为:河国用(2015)第0195号、房产证编号为:河房权证金城江字第××号)的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由被告***、***、***、***、***、***、***、***、***、***、***、***、***、***、***、***、***、南宁利豪达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鹏园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鹏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百色宏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县福满地大酒店有限公司、靖西市永生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跃唐工贸有限公司、百色万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铜业有限公司、平果永宸农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732元(原告已预交718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由原告退还。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