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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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昌黎县吉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26564.25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9793.46元的30%的90%计2644.23元,以上共计29208.4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20406.25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5172元的30%的90%计1396.44元,以上共计21802.69元。 三、被告昌黎县吉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9793.46元的30%的10%计293.80元。 四、被告昌黎县吉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5172元的30%的10%计155.16元。 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196元,由被告昌黎县吉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元,由原告***、***负担1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