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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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乐市海洋运输有限公司 行唐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失60178.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病例取证费9.2元,由原告***负担265元,被告***负担689.2元。鉴定费6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提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89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