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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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 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财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北大街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冀1121执保418号 申请人:河北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68277925XA。 法定代表人:郑超,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19)冀1121民初1819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11月20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账户13×××60-1存款冻结1700000元,已冻结0元。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账户57×××22存款冻结1700000元,已冻结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北大街支行账户63×××32存款冻结1700000元,已冻结0元。石家庄谈固东街支行账户52×××08存款冻结1700000元,已冻结0元。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财支行账户63×××50存款冻结1700000元,已冻结0元。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1民初181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