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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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昊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辛集市展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在承建辛集市雍景商院小区工程中所欠原告辛集市展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货款388157.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88157.5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计算期间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河北昊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预拌混凝土货款中的14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在承建辛集市观筑1号小区工程中所欠原告辛集市展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货款60628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06285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计算期间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昊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负担9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