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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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宏鹏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成安县鼎诚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宏鹏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代其偿还贷款共计41881元及利息(利息以4188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4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