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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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视虎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视虎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龙光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租金157479.95元; 二、被告广西视虎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龙光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电费11179.37元; 三、被告广西视虎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龙光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用电管理费2235.87元; 四、被告广西视虎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龙光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1268.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563元,减半收取62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龙光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4561元,被告广西视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