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灵山县鹏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广西灵山县鹏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的《车辆委托服务合同》;

二、被告***将桂N×××××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9FRC36F0HEX747,发动机号码:无)办理过户至被告***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8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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