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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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邹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邹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