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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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修县燕坊镇家宏牧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裴建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裴建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裴建庭的刑期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被告人裴建鹏的刑期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