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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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贷款本金149064.45元及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7223.44元,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此后至借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对被告***、***的抵押物遂川县泉江镇东路小区X幢-X-XXX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3元,由被告***、***负担。前款原告已预交,限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行给付原告17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