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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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欠款74000元,并自2018年4月1日起以7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款利息至2018年10月27日;自2018年10月28日起以7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款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并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款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