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
沭阳县东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沭阳县东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937678.95元及违约金(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就登记编号为苏N4-6-2017-0004《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11元,减半收取7456元,由被告沭阳县东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911元。

裁判日期 2019-06-17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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