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屠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胡六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

三、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06-07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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