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沭阳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1722.24元及利息、复利(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为12189.92元,自2018年12月22日起以81722.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沭阳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沭阳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8元(原告已预交1074元),由被告***、张萍、***、沭阳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48元。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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