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犹县云利再生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犹县云利再生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元及拖欠利息594000元,合计1494000元; 二、借款本金900000元从2019年11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46元,减半收取计91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犹县云利再生材料有限公司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