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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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082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原告***负担182元,由被告***、被告峡江县宝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51元;第一次评估费用4000元,由***负担1200元,被告***、被告峡江县宝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重新评估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8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4371元,被告***、被告峡江县宝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吉安鹭洲支行。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