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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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沭阳奇盛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沭阳奇盛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820元及利息(以26982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8元(原告已预交644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1092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48元。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