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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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桂林锦桂饭店有限公司 桂林市兴化海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市兴化海绵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978993.6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438524.5元,此后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桂林锦桂饭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市雉山路15号主楼、附楼的房屋(房产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及位于桂林市雉山路15号2栋、7栋、8栋的房屋(房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在折价、拍卖、变卖中所得价款在2000万元的范围内在被告桂林市兴化海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桂林市兴化海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888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8888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