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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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451,266.8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51,266.87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46.00元,被告***承担3,50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