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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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492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88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3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