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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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84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849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原告***负担296元,被告***负担263元,被告***负担8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6-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