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玉山县红和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玉山县红和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玉山县红和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