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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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杨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志强退赔被害人王某1损失人民币2412元,退赔被害人高某损失人民币548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损失人民币1268元,退赔被害人王某3损失人民币867元,退赔被害人马某损失人民币979元,退赔被害人连某损失人民币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