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诈骗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东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刑初769号刑事判决书“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康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东升的刑期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34年6月7日止,被告人康黎的刑期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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