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贷款本金70,005.3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127.76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8日,自2019年7月9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的15%,逾期罚息、复利按年利率的7.5%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