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2民初3321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住***。

负责人姬小刚,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妍,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宏伟,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郝金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赵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郑跃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陈瑞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赵振国、郑跃飞、郝金凤、陈瑞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06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海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瑞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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